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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註冊條款


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 本条款旨在根据《电气通信事业法》及同法施行令,规定"韩中文化观光院"(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网络旅行服务(以下简称服务)"韩中文化观光院"的使用条件、程序,以及会员规则相关事项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条款的效力与适用)



1. 本条款内容通过张贴在服务画面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会员生效。



2. 我司可以变更本规定,变更后的规定以与第一项相同的方法规定后生效。



第3条(条款外准则)



1.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电信基本法》、《电信业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4条 (术语的定义)



1. 本规定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1. 本规定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甲. 用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所有者



我。 会员:用户中与本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者



都一样。 用户名:为识别会员和使用会员服务,由会员选定,公司认可的文字或组成的组合



拉。 密码:会员是与被赋予的ID一致的会员



 



确认,为保护会员自身秘密而规定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山药. 解除:公司或会员开通服务后解除使用合同



 



第二章. 会员注册和服务使用合同



第5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1. 使用合同是通过本公司对用户使用申请的许可和对用户条款内容的同意而成立的。



2. 欲注册会员使用服务的申请人,需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个人资料。



3. 想要加入会员并使用服务的申请者必须在指定的网上加入申请表格上提供信息,其他信息作为选择事项。



- 用户编号(ID) - 密码(PASSWORD) - 姓名(实名/英文名) - 电话号码和地址



4.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补充我司认为必要的内容,特此公告。



第6条 (使用申请的同意)



1. 本公司在用户正确填写第2章第3条规定的事项并提出使用申请时予以同意。



2. 我公司可对下列使用申请保留批准。



- 设备不充裕或技术上存在障碍时



- 其他总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3. 对于下列使用申请,本公司可不予受理。



- 姓名非实名者



- 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时



- 申请使用时,需经许可填写必要内容后申请时



- 以妨碍社会安宁秩序或良风美俗为目的申请时



- 其他本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不齐全时



- 其他本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不齐全时



第7条 (合同事项的变更)



1. 会员申请使用时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时,需通过网络进行修改。 因不使用勺子而造成的用户损失责任在于用户。



第8条 (个人信息保护)



1. 本公司收集服务用户信息时,必须得到该用户的同意,只收集必要的最低限度的信息,用户可通过网络随时阅览、更正或删除本人的身高信息。



2. 未经本人同意,本公司绝对不能向第三方提供、丢失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因不遵守个人信息而发生的客户所有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 但是,符合下列各项的情况除外。



甲. 根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相关法令, 国家机关等提出要求时



我。 对犯罪有调查目的或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要求时



都一样。 因配送业务向配送企业告知顾客信息时



拉。 仅限于银行业务上的相关事项,共享部分信息时



山药. 以无法识别特定人的统计制定、宣传资料、学术研究等目的时



酒吧. 根据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时



发现未经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泄露等不正当事例时,请致电02-654-4111、电子邮件haohao2010@naver.com 。



, 可以通过韩国消费者保护院、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等进行举报,对此总公司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第9条(会员账号、邮箱、密码管理义务)



关于用户名、电子邮件和密码的所有管理责任都在会员身上。 赋予会员的用户名(ID)、电子邮件(E-mail)、密码管理疏忽、不正当使用导致的所有后果都由会员承担。



2. 如果用户名(ID)、电子邮件(E-mail)和密码被非法使用,会员必须通知我司。



第10条(服务种类)



1. 我公司可变更服务的内容和种类,变更事项将通过公州事项通知。 服务的种类如下。



甲. 通过网络在线预订/销售航空/酒店



我。 通过网上预约/销售旅行商品



都一样。 其他与旅行相关的商品和信息服务



第11条 (信息提供)



一、我司可通过电子邮件、有线媒体、函件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认为需要的各种信息。



第12条 (停止提供服务)



1. 符合下列各项时,本公司可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甲. 服务用设备的维修等因工程不得已的情况



我。 《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的基干通信事业者停止电气通信服务时



都一样。 因国家紧急事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暴增等影响正常服务使用时



第13条 (本公司服务维护责任)



1. 本公司将服务提供设备始终保持可操作状态,为提供服务设备发生故障或设备丢失时,将迅速进行修理和修复。



第14条 (用户义务)



1. 用户在使用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 使用不正当ID的行为



我。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擅自复制从服务中获取的信息,用于会员使用以外的目的,或将其用于出版及广播等,或提供给第三者的行为。



都一样。 侵犯第三者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为



离。 客观判断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山药.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用户应遵守本规定事项和服务使用指南、公告事项中记载或另行公告的使用限制事项。



3. 未经企业事先同意,用户不得利用服务开展经营活动,对经营活动结果和用户违规利用经营活动产生的后果不负责。



 



第四章 服务费



第15条 (费用体系等)



1. 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收费制度如下。



-注册:免费



-旅游相关信息查阅:免费



-旅行相关服务预约与销售:收费



-我方可以更改服务费用,费用细节另行通知。



第五章 解除合同及服务使用限制



第16条 (解除合同)



1. 会员想要解除使用合同时,会员本人需通过网络向公司提出解除申请。



2. 会员有下列行为时,本公司可不事先通知解除使用合同或规定期限终止服务使用。



甲. 使用不正当ID或盗用电子邮件(E-mail)及密码时



我。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时



都一样。 故意散布妨碍公共秩序及良风美俗的内容时



拉。 损害他人名誉或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时



山药. 会员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计划或实行服务时



酒吧. 其他违反公司规定的使用条件的情况



第17条 (使用限制相关事项)



1. 本公司欲根据第5章第1条第2项各号的规定限制使用时,需确定其理由、时间、其他事项,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其他方法通知相应用户或代理人。 但是,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紧急停止使用,则不会这样做。



2. 根据第1款的规定,收到使用限制通知的用户或代理人对其停止使用的通知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3. 对于第2款规定的异议申请,本公司可暂时推迟使用停止,直至确认期限,并将结果通知用户或其代理人。



4. 公司确认停止使用期间已解除其停止使用事由时,应立即解除停止使用措施。



第6章 损害赔偿及免责条款



第18条(赔偿损失相关事项)



1. 本公司对免费使用服务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责。



2. 本公司对于因收费提供的服务、公司归责事由发生的所有损失,应向会员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损失。



第19条(免责条款)



1. 因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服务时,本公司将免除提供服务相关责任。



2. 我公司不负责会员因归责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



3. 本公司对会员利用服务所期待的损益或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4. 本公司不负责会员对服务限制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



第20条 (管辖法院)




  1. 对因服务使用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以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隱私權政策

1. 个人资料蒐集及利用之目的:提供非会员购买服务

2. 蒐集之个人资料项目: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结帐资料、非会员结帐密码

3. 个人资料的保有及利用期间

 

原则上完成个人资料蒐集及利用目的后,该资料须立刻销毁不得拖延。

除非明示出如下列这些资料的相关事由才可在明示的期间内做保存。




甲、 依照公司内部政策之保留资料事由

o 依照非法交易政策及购物网站营运政策而保留:2年




乙、 依照法令保留资料之事由

o 撤销契约或报价等相关纪录

- 保留事由 : 电子商务中有关保护消费者资讯之法律

- 保存期间 : 5年

 

o 巨款交易及载货等相关供给之纪录

- 保留事由 : 电子商务中有关保护消费者资讯之法律

- 保存期间 : 5年

 

o 有关消费者不满或纷争处里之纪录

- 保存期间 : 3年

 

o Log纪录

- 保留事由 : 通信隐私保护法

- 保存期间 : 3个月




您可以拒绝同意此声明,拒绝时将无法使用非会员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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